
此件档案为手刻蜡纸油印而成,系1946年1月12日,重庆市政府奉行政院令,给重庆市教育局发出的知照原有我国国籍之台湾人民恢复国籍的训令。1895年4月17日,因在甲午战争中落败,清政府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被迫割让台湾全岛及其附属岛屿给日本。在日本殖民统治期间,台湾人民被视为“清国遗民”,后被归类为“台湾籍民”,处于一种既非完整日本国民、也被清政府暂时“放弃”的殖民统治对象身份。直到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于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举行“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台湾及附属岛屿正式回归中国版图,台湾人民也重回祖国怀抱。
1946年1月12日,重庆市政府奉行政院令,给重庆市教育局发出训令:“查台湾人民,原系我国国民,以受敌人侵略致丧失国籍。兹国土重光,其原有我国国籍之人民,自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应即一律恢复我国国籍。”训令的发布从法律层面正式确认了原有我国国籍之台湾人民恢复中国国籍的事实,结束了台湾人民作为殖民统治对象的身份。
重庆市档案馆&重庆日报(新重庆)重庆珍档栏目联合推出
供稿:档案保管处
发布于:北京市